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七、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顺利进行,省政府决定成立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何挺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徐连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庞顺泽、省公安厅副厅长任三动任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刘天海、省民政厅副厅长景占荣、省司法厅副厅长王建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宋令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杨峰林、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吴捷、省统计局副局长赵玉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李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刘天海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行动,实时掌握总体工作进展,督导检查工作落实,总结通报有关情况。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关的工作机构,抽调工作人员,具体组织实施。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公安机关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具体指挥此次专项行动,牵头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加大人财物投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准确、高效完成任务。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既要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责,又要密切配合,互通有无,充分利用各部门、各单位已有的人口基础数据和信息网络,加强协作,合力攻坚。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舆论声势,广泛发动各界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促进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三)强化督导,讲求质量。各地要及时派出督导检查组,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指导与督查,坚决防止走过场,确保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统计信息真实可靠。专项行动结束后,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统一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行动迟缓、工作滞后的地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拒不配合、弄虚作假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动态管理。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切实建立起公安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辖区内所有流动人口实现实时采集、动态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要结合日常管理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的动态维护,保证信息的鲜活、准确。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适应本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和保障机制,探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提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切实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
  
  (五)打防结合,维护稳定。公安机关要将此次专项行动同正在进行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与藏区维稳、防范打击犯罪结合起来,与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善于发现核查可疑人员和线索。同时,要彻底清查出租房屋,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出租房屋要责令停租;对不履行治安责任的出租人,要坚决依法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包庇、纵容、参与犯罪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要确定专人收集、上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8292118。专项行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接受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检查验收。
  
  附表1: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登记表(略)
  
  附表2:青海省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录入专项行动统计表(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