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辽市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财务监督工作,承办所监管企业财务、国有资本预决算编制和执行;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绩效评价体系;承担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内部审计监督,组织开展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离任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拟订和完善所监管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并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提出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承担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激励办法并组织实施;规范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和职工福利保障。
  
  (四)产权管理科
  
  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承担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和资产损失核销工作;提出所监管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意见和措施。
  
  (五)企业改组科
  
  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宣传国有企业兼并破产的政策法规;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项目计划、拟订工作方案、指导编制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兼并破产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并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指导制定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实施职工偿债和职工安置工作及协调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对重大问题和应急事件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六)企业改革科(招商分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拟订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合作、股权调整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承办制定或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工作;指导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国有企业发展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指导和协调所监管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本系统招商引资工作;参与全市境内国有企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并做好项目跟踪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论证评估工作;负责招商引资资料收集、整理、汇编、对外发布等工作。
  
  (七)监事会工作科
  
  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企业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拟订监事会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拟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和派员方案;负责监事会的监督检查业务建设和技术支持;承担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审核、报送和综合汇总工作;协调、跟踪监事会监督检查结果的落实。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及“一岗双责”制度的落实;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预报、预警及隐患排查工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安全费提取使用与“三同时”制度执行,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九)培训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经营管理等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指导企业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引智计划;负责所监管企业举办各类管理人员学习班的管理工作。
  
  (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科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承办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档案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后备队伍建设;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协助管理部分中省直企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负责所监管企业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稳定工作。
  
  (十一)党建工作科
  
  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党建工作;协调所监管企业和部分中省直驻我市企业的妇女工作;负责本系统政风、行风纠风工作;承担市纪检委、市监察局交办的纪检、监察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