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加强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权制度改革相结合的现代林业建设新路子,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青林资〔2005〕249号)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青财农字〔2007〕7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生态区位和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为以下几个生态区位: (一)重要江河源头以及流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源头区位。 (二)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在1千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两岸区位。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区划界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位。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湿地和水库区位。 (五)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含绿洲外围的防护林基干林带)和集中连片30公顷以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区划界定为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区位。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如下: (一)重要江河干流源头的林地。包括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源头的林地,湟水河、大通河、玛柯河等流域面积较大的一级支流源头的林地。 (二)重要江河干流两岸的林地。包括长江、黄河、澜沧江、黑河、疏勒河、石羊河、托勒河等主要干流两岸的林地。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包括三江源、可可西里、孟达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的林地。包括青海湖、龙羊峡水库、李家峡水库、公伯峡水库、黑泉水库等湿地和水库的林地。 (五)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林地。包括柴达木沙漠地区的林地,西宁、海东、海南、海北、黄南等部分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地区的林地,通天河流域、大渡河流域等长江上游高山峡谷地区的林地。 二、补偿资金使用政策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国家级公益林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补偿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成林后经调查核实纳入补偿范围,剩余资金由省级林业、财政部门制定实施方案,专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营造生产活动。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管护补助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包括:管护劳务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封育、县级检查验收(包括公益林资源监测等)以及网围栏、管护房等小型管护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