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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改造、抚育等管护支出。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公共管护支出的具体开支范围为:
  
  检查验收支出主要用于省、州(地、市)、县公益林资源管护效果监测、检查验收和调查,公益林补偿资金核查,公益林营造、补植、改造、抚育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检查、核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开设防火隔离带支出主要用于仪器、工具、防火设备购置以及野外作业人员的费用。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支出主要用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现场调查、技术指导、农药及小型器械的购置等费用。
  
  维护林区道路的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区新建、维修、养护道路等费用。
  
  三、补偿实施办法
  
  为保证国家级公益林建设工程健康运行,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的要求,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编制省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各县要根据省级实施方案中分解到的管护面积及资金总量,编制县级实施方案,并通过省林业、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后批复实施。
  
  (一)公益林管护的形式
  
  1国有林区经营管理的国家级公益林,在保持国有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合同制管护为主的管护形式,缓解林牧矛盾,改善场群关系。
  
  2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将管护任务逐步落实到户。
  
  3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个人承担保护管理以及营造、补植、抚育和低效林改造的全部责任。
  
  4国家级公益林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基层林业部门要加强检查验收、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管护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
  
  2严禁乱砍滥伐盗伐、毁林开垦、违法采矿、采石、采沙、取土、非法占用林地、违章用火、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3发现火警、火灾立即采取扑火措施,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当地政府报告。
  
  4发现森林病虫害,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5及时制止人畜践踏及其它危害林地和林木的行为。
  
  6接受、服从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指导、监督、检查。
  
  7承包管护家庭实行以草定畜政策,严禁超载过牧。
  
  (三)奖惩措施
  
  1未按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视情节扣减管护费,情节严重者,林业主管部门可终止管护合同。
  
  2发现人为破坏管护责任区内森林资源的行为(如乱砍滥伐、盗伐、毁林开垦、违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乱捕滥猎等),未及时制止或上报有关部门,并放纵破坏行为、知情不报或监守自盗,按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处理。
  
  3发现火警、火灾、森林病虫害,未及时上报,造成森林资源损失,扣减管护费,并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损失时,追究相关责任。
  
  4对不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终止管护合同。
  
  5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成绩突出的管护者实行奖励。
  
  (四)监督管理
  
  1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实行合同制管理,明确管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报酬。
  
  2各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规定的内容,每年组织开展春、秋两季检查和不定期专项检查。
  
  3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将履行合同情况,完成管护任务情况,应获得补偿金额等情况张榜公布,作为兑现补偿资金的依据。
  
  (五)补偿资金的兑现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按照预算级次由省级财政逐级拨付到县。
  
  在对管护人员管护资金兑现上,实行一户一卡“直通车”制度,即由乡镇林业站或林场为每个管护者开设一张银行账户卡,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定补偿基金发放额度,财政部门把管护资金款项拨付到指定银行或信用社专户,由银行或信用社直接拨付到管护者的银行卡中。补偿资金发放做到方便快捷,减少人为环节,增强发放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家庭合同制管护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资金从管护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每户补偿资金不超过5万元,超出部分统筹安排用于营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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