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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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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完善配套制度。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完善我省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同时,提高新农合用药药物目录内的国家基本药物住院补偿标准。调整单病种付费标准,完善单病种质量控制措施。
  
  (六)加强政策衔接。做好新农合补偿与公共卫生专项补助的衔接,规范补偿工作。应当由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再列入新农合补偿范围。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如孕产妇住院分娩),先使用项目资金进行补助,剩余部分再按照新农合规定进行补偿。
  
  四、加强基金监管,完善补助资金拨付方式
  
  (七)强化基金监管。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监管等各个环节着手,完善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完善风险基金管理制度,风险基金由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统一提取和管理,不再由省级管理。各州(地、市)、县(市、区)财政、审计、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基金监管责任,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进行审计监督,不断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保障基金安全运行。加强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定期评估,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要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岗位,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会人员,会计和出纳要分设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要坚持新农合基金使用和补偿的县、乡、村三级定期公示制度,充分发挥农牧民义务监督员的作用,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咨询等农牧民参与监督管理的有效形式,畅通信访受理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八)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为保证各级新农合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进一步简化补助拨付方式,按照财政部和卫生部要求,我省从2009年起调整了财政补助拨付办法,采取省内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年初一次性到位、下年结算新生儿补助资金的方式,要求州(地、市)、县(市、区)补助资金在当年4月底前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8〕3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保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足额拨付到统筹地区新农合基金专户,严禁将新农合基金截留、滞留、挪用或平衡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列入年度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对州、县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或不足额到位,套取上级补助基金的,对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九)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健全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省、州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由省、州(地、市)级新农合管理机构确定,县及县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确定,并实施监管。
  
  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新农合规定、提供规范服务、控制费用等工作情况纳入日常工作考核指标体系,严格监管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用药等行为,严格控制自费药品,合理使用大型设备检查,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努力减轻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
  
  各级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全省统一的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推行医药费用查询、平均住院费用公示及警示制度,完善补偿公示等多项措施,建立医疗费用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收费等方面的规范、制度和自律机制,加强绩效考核,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严禁将门诊转为住院。
  
  (十)改进费用支付方式。严格执行单病种质量控制和付费制度,完善临床质量控制措施,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实行门诊费用总额预付包干的支付方式。
  
  六、加强相关制度衔接,增强保障能力
  
  (十一)进一步做好新农合与农牧区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适当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积极探索就医前救助的方法,完善救助方案。在救助人群、资助参合、补偿政策、补偿范围、补偿手续和费用结算方面实现有效衔接。要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全面推行新农合与农牧区医疗救助费用补偿“一站式服务”,使救助对象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补偿,最大程度减轻贫困农牧民医药费用负担。
  
  七、推进即时结报,做好农民工参合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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