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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3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二)推进即时结报。全面实行参合农牧民在统筹区域范围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自主选择就医,出院即时获得补偿的办法。农牧民到县外就医前到县级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在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全面实行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现农牧民出院即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新农合规定,认真初审并垫付补偿资金。经办机构要加强资料审核,采取现场抽查、回访、网络监管等方式,对医药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认真复查,对异常费用、重复住院费用、长期住院费用等要进行重点复查。对挂床住院、门诊费用累加为住院、编造病历以及其它不符合新农合补偿规定的费用,经办机构不予结算,由医疗机构承担。
  
  (十三)做好外出务工农牧民参合及补偿工作。外出务工农牧民的个人参合费用收缴时间可延长至每年l2月底,或提前收取。要做好外出务工参合农牧民的就医补偿工作,外出务工农牧民在务工地区住院的,出院后持有关手续回家乡按照同级医疗机构的标准补偿费用。外出务工农牧民数量较多并且务工地区比较集中的,有关县(市)可以探索在务工地选择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八、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提高管理服务效能
  
  (十四)落实人员、经费。各地要按照要求落实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实行县级经办机构向乡镇派驻经办审核人员的办法。各级管理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等制度,继续加强管理经办人员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十五)加快推进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加强县级数据中心建设,推进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实行县级网上审核报销,省级网上监测运行。抓好新农合监测点工作,开展定期监测评估,强化对运行过程、运行效果的监督评估,建立预警机制,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
  
  九、加强领导,建立长效机制
  
  (十六)切实加强新农合组织领导。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关系到广大农牧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政策拟订、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做好农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加强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帮助贫困农牧民解决特殊困难。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支持新农合制度建设,共同促进新农合制度全面、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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