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刘绍忠签署,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1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煤矿矿长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煤矿矿长资格证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矿长(以下简称矿长)资格证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开采、煤矿建设的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证。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省矿长资格审查、核实、培(复)训、考核、颁证等指导管理工作,负责矿长资格证培训机构、培训师资、教学计划、教材等审定工作。 第四条 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负责其下属单位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复核和申报工作。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复核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矿长资格申请材料的收件、核实和初审工作。 第七条 矿长资格证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煤炭相关专业(采煤、地质测量、矿山机电、矿井运输、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煤炭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具备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深入井下作业的公民; (四)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颁发的《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学历或职称证件复印件; (五)从事煤矿井下管理工作履历证明; (六)《矿长资格培训合格证》; (七)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第九条 矿长资格证变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二)任职煤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基建矿井提供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三)新任职单位出具的拟任职证明; (四)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五)原矿长资格证原件。 第十条 矿长资格证遗失补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矿长资格证补证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3); (二)公开媒体的书面遗失声明; (三)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免冠二寸照片3张。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矿长资格证的单位可向各所在地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领取申请表,也可直接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门户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矿长资格证申报材料经煤炭主管部门或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逐级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收件、受理 (一)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核实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州(市)煤炭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的复核工作。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三)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对下属单位矿长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州(市)和省监狱管理局、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颁证、变更、补证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其原因。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办理的理由告知申报人。 第十四条 矿长资格证每2年进行1次检审。矿长应当于初次培训结业期满2年内参加检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