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6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金融办),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新增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职责。 (二)新增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金融机构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自治区金融运行情况,制定自治区地方金融业发展规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加强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与政策建议。 (三)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对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出资设立的地方金融机构实施管理,控制风险,督促规范发展。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 (四)负责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对全区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目标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决策,并通过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实现对全区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 (五)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和监管。 (六)负责地方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中央金融机构、各驻疆机构的业务联系和信息交流,建立区内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 (七)负责研究提出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规划,支持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建议,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筛选、培育、服务和推荐工作,督促落实自治区促进上市公司发展有关政策,协调解决企业上市有关问题。负责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工作。承担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九)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处理机关日常综合性政务、事务;制定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宣传、信息、文印、印鉴、档案、财务、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外事、接待、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金融处 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农村信用社实施有效监管,防范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协调和组织其他地方金融机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研究拟订发展规划;积极引进有实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治区设立分支机构;研究制定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的规章制度,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的金融合作,建立联动机制,抓好督查落实。 (三)企业处 负责自治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指导自治区企业上市发展工作,指导协调上市公司有关重大资产重组、增发新股、发行债券等工作;负责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的遴选、培育和发展工作;负责对自治区金融投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配合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负责与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 (四)保险处 负责全区保险机构的综合协调工作,协助国家监管机构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加强与保险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各类保险机构的联系和沟通,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自治区保险业发展的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推动保险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导、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服务支持力度;协助有关部门防范保险机构风险,推动保险业健康发展;负责与国家保险监管机构的业务联系与信息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