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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4
【实施时间】 2010-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规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三)质量处。
  
  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负责质量兴桂战略和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设备质量监理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标准化处。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实施;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修订;引导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工作;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导企业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五)计量处。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全区量值传递和比对,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及计量技术规范;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依法建立和管理计量标准、计量器具、计量检测人员资质资格;负责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及授权、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及计量仲裁检定。
  
  (六)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管理全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依法组织或参与相应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工作;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七)监督处。
  
  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拟订全区重点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八)食品生产监管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承担全区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牵头负责质量技术监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九)科技认证处。
  
  拟订全区质监系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质监系统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科研经费年度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能效标识工作;组织管理质监系统科研、技术引进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依法实施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认证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
  
  (十)人事处。
  
  负责全区质监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和职业资格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全区质监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承担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承担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质监系统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负责财务、票据、预决算、装备、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等工作;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工作;承担全区质监系统的综合统计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驻邕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全区质监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全区质监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工程师(副厅长级)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总队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为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机构。
  
  (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发布,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地方标准编号。
  
  (四)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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