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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文化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 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2. 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管理的职责划给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2. 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自治区文化厅。 3. 增加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职责。 4. 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文化艺术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提出自治区文化艺术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文化艺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自治区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三)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负责自治区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四)拟订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和合作。 (五)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六)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八)负责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 (九)拟订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指导重点文化艺术科研项目攻关及重大成果推广工作和文化行业艺术职业教育。 (十)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履行文化行政执法督察职责,指导、监督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区博物馆、文物管理机构等业务建设,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核、审批事务的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参与指导全区对外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文化厅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对外文化交流处)。 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关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等工作;指导编制文化立法规划和起草文化艺术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区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组织文化政策调研工作、指导文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社团审批和管理;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工作;统筹安排和组织大型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活动;管理和审批全区对外文化交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