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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艺术处。 拟订文学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自治区水准及民族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指导、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指导直属艺术单位的业务建设。 (三)文化市场处。 拟订全区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推动地级市以下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执法力量的整合;负责本厅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艺术考级活动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承担网络音乐美术娱乐、网络动漫(不含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业务和手机音乐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的市场监管,指导行业协会工作;在使用环节对进口互联网文艺类产品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和经营环节上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报批);指导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四)文化产业处。 拟订全区文化产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指导文化科技工作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推进文化产业和文化科技信息化建设;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会展交易,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区域性特色文化产业群建设;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协调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五)社会文化处。 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等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事业;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承办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传承人档案及数据库;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习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和普及工作。 (七)文物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局)。 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协调、指导文物保护、考古工作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承办自治区文物保护的审核、依法承担文化遗产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文物行政执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保卫督察;指导博物馆工作,承担全区博物馆业务指导;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和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统计的有关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 指导、监督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管理文化、文物行政事业经费;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预算、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统计工作;规划、协调全区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 (九)人事处。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人才培训、机构编制、工资福利等工作;指导艺术职业教育和所属艺术学校的业务建设;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艺术行业人才建设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和组织文化艺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文化系统体制改革。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文化厅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含兼任自治区文物局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9名。 五、其他事项 (一)动漫和网络游戏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文化厅负责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对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在出版环节对动漫进行管理,对游戏出版物的网上出版发行进行前置审核报批。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