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6]25号
【颁布时间】 1996-08-16
【实施时间】 1996-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工作“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接上页]

  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特别是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刑讯逼供及玩忽职守等犯罪案件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内容,认真抓好,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充分保障人权。
  
  提高侦查水平。加强初查、侦查工作。以获取证据为核心,提高侦查策略水平,努力提高发现、突破、证实、深挖犯罪的能力。适应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综合、灵活运用各种法定侦查手段,全面收集案件证据。重视视听证据在揭露和证实犯罪中的作用。加强对跨省市、跨地区重大案件查办工作的统一指挥与协调。
  
  加强的反贪污贿赂局建设。按照“高标准、高效率、高水平”的要求,把反贪局建成反应灵敏、手段齐全、装备精良、精干高效、富有战斗力的侦查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情报建设,重视运用计算机积累基础情报,建立办案数据资料库,形成以高科技手段为基础的情报网络。
  
  12、加强“严打”工作,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方针,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
  
  重点打击敌对势力、敌对分子颠覆政权、分裂国家的犯罪活动和严重暴力犯罪、流窜犯罪、涉枪犯罪、制贩毒品犯罪、流氓恶势力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积极参加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
  
  适应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的实施,改进和加强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逮捕条件变化、工作量增大的情况下,要严格把关,保证办案质量。正确适用和从严掌握不起诉。适应庭审方式的改变,改进和加强出庭公诉工作,强化公诉职能,提高公诉水平。配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集中精力做好重大案件的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3、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履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的各种监督职责,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为目标,以办案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力度,依法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等现象。注重查办不严格执法现象背后的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侦查监督工作。依法开展立案监督、逮捕执行情况监督,着重解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积极探索、尽快完善立案监督工作制度。加强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查处情况和对案犯另处、待处情况的跟踪监督。依法追捕、追诉漏犯、漏罪,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现象。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工作。着重加强对审判机关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等错判问题的监督,依法应抗诉的坚决提出抗诉。加强对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的法律监督工作。
  
  强化对监狱、看守所、劳教场所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查办在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工作中出现的以钱抵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无证关押、违法监管等现象。依法打击被监管改造人员的又犯罪活动,稳定监管改造秩序。进一步加强监管改造场所派驻检察院(室)的建设。认真贯彻实施《监狱法》,运用检察职能促进监管改造场所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加强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裁定,坚决依法提出抗诉。把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同查办徇私舞弊案件结合起来,注意从判决、裁定明显不公,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问题,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查办。不断积累经验,健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制度,积极提出完善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的立法意见。
  
  14、加强举报工作和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方便群众举报。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及时消化处理举报线索。严格执行要案线索备案制度。严肃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和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合法权益。逐步完善举报奖励基金制度。
  
  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窗口”作用,严肃负责地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关注社会动态,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认真复查不服法院已生效判决、裁定和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办理刑事赔偿案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