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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2-23
【实施时间】 2010-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全面提高我市参事工作水平,现就规范和加强政府参事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参事工作的重要意义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参事工作高度重视。2009年11月2日,国务院颁布《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就参事工作的机构、职责、活动开展以及参事的聘任、组织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使参事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以下简称参事室)自2001年7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对于推动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天津发展正处在一个十分关键的时期,贯彻落实好《政府参事工作条例》,进一步发挥参事室和参事的作用,对于提高政府的科学决策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我市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严格遵循参事聘任原则
  
  (一)以非中共人士为主的原则。参事聘任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在聘任工作中不强求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平衡。
  
  (二)专业结构合理的原则。选聘参事既要考虑政府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要根据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参事队伍的专业结构,涵盖的专业应涉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各个方面。
  
  (三)双重管理的原则。参事接受参事室和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参事职能的业务上由参事室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待遇等由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管理。参事受聘期间原则上不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认真把握参事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一)参事由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有代表性、有较大的社会影响、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的各方面专家学者担任。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遴选为参事。要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
  
  (二)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道德高尚,具有着眼大局的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和专业素养,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熟悉某个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或有重大科研、学术成果。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教授级职称或副局级以上行政职务。热心参事事业,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三)参事的首聘年龄一般为60岁左右,但不得低于55周岁,不得高于65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严格履行参事聘任程序
  
  (一)方案报批。根据工作需要和所确定的参事编制职数,参事室提出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工作方案,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的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民主推荐。按照批准的工作方案,参事室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和组织各委(办、局)、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在津的中央单位、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广泛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
  
  由被推荐人选的所在单位填写推荐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遴选考察。参事室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按照参事聘任条件及有关规定拟定候聘人选,并进行考察。副局级以上候聘人选考察可以从简。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及现实政治表现、政策理论水平、参政咨询的实际能力、工作实绩和专长、家庭主要成员和社会关系等。
  
  (四)市人民政府审批。以参事室的名义,并附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意见,将拟聘人选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颁发聘任书。批准后,以市长名义颁发聘书。
  
  五、做好参事的续聘与解聘工作
  
  (一)参事任期与一届政府任期一致,任期不超过5年。任期届满,由下一届政府决定是否继续聘任,未续聘的到期自然离任。
  
  (二)续聘参事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在聘任期间能较好地履行参事职责,参政咨询能力强;
  
  2.本人愿意继续担任参事,且具备继续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同意续聘;
  
  4.参事续聘期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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