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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企业员工退休后,其养老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担,退休员工享受的退休金和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聘用取得的收入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方应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十一)关于企业借款的浮动利率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及《国家税务局总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实际使用的税额抵免问题 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三)关于施工方直接投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抵免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享受税额抵免的专用设备必须是“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专用设备。企业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企业不出资,由施工方直接投资,施工方从以后的节能节水项目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收取投资款。由于施工方不是实际使用该专用设备的企业,不符合享受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因此,不得享受该专用设备投资额10%的税额抵免。 (十四)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标准问题 纳税人申请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必须符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中规定的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效能标准等指标。税务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执行《目录》确定的标准,凡不符合上述《目录》所确定的技术指标、标准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五)关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违法行为处罚的问题 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所涉及行政处罚对象是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规定。由于分支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因此,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能对其直接进行处罚,应将有关情况提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情况及时反馈。 (十六)关于政府部门将持有的国有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政府部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其直接转让股权取得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七)关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视同销售问题 房地产企业将其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视同销售,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十八)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证据证明以前核定征收的税款偏低,不定性为偷、逃、抗税的,不宜进行税款追缴,也不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但可以作为下一年度核定调整的依据。 (十九)关于货物运输代开票环节随征的企业所得税清缴问题 货物运输企业在代开票环节随征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 (二十)关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问题 2002年以后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管的仍由地税部门征管,不作调整。 二、个人所得税 (一)关于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的问题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我区企业通讯费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360元。 (二)关于如何确定家庭唯一住房的标准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确定的原则,以个人是否拥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房产来判定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应与有关部门、机构的政策和资料相衔接,主要以房产管理部门有关证明材料为主,同时参考金融机构的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为证据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