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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出台后的政策衔接问题 《通知》下发前已受赠的房产,在《通知》下发后转让的,除《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的规定处理。 (四)关于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是否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除国家另有规定之外,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 (五)关于纳税人到地税部门代开发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各级地税部门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明确征税税目。税务机关在代开发票时,不能简单地以“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而是根据具体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掌握,对以体力劳动为特征的应税行为,如建筑、安装、搬运、装卸等等,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随征个人所得税。 2.提供证明材料。包括纳税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合同或支付方出具的包含劳务内容、支付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支付金额等的书面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的个人非纳税人本人或纳税人本人还受托代其他人申请开具发票的,还应提供委托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3.确定开票方式。对于同一应税项目涉及多个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可以就收入的总金额开具一张发票;对于纳税人应纳的税款,税务机关按纳税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计算后,可以汇总开具一张完税凭证,税款计算表作为附件存档。 (六)关于县级农村信用联社向股东发放的股息是否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所得的利息或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桂政办函〔1994〕254号)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应税所得率。 (八)关于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如何确定合理扣除部分所得的问题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扣除率扣除部分所得。 (九)关于企业股东向公司跨年度借款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以及跨年度后归还借款是否退还税款的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借款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虽然已还款,但该行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已征收的税款不予退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