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研法规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方案
  
  为探索和发展服务科学发展的行政监管新机制,促进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执法效能,营造和谐监管良好氛围,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局决定在全省工商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行政指导的内涵和原则
  
  行政指导是工商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运用非强制性手段,引导行政相对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要按照“合法、自愿、公平、公开、灵活”的原则,积极探索事前指导、事中指导和事后指导的新途径、新方法,逐步建立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政管理新机制,将行政指导通过各项工作职能全面推开。
  
  二、行政指导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
  
  行政指导贯穿于工商行政管理全部工作中,在工商机关履行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知识产权保护和广告监管、禁止传销与规范直销等职能过程中普遍适用。
  
  行政指导方式灵活,可采取多种多样的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适时进行,一般可采取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约见、示范、公示(文书样式可参见附件)等方式。
  
  在不违背行政指导基本原则和不超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的前提下,只要有利于实现指导目标,可以由实施单位选择效果最好,步骤最简、成本最低的方式,也可以由行政相对人自行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灵活运用。可以是针对某个市场主体或某一行业的具体指导项目,也可以是不针对具体相对人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
  
  三、行政指导的内容
  
  1、依托行政许可职能,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帮助行政相对人了解工商行政许可相关规则,正确办理工商行政许可事务,依法有序进入或退出市场。
  
  2、依托监督管理职能,帮助行政相对人知法防误,通过事前告知、事中警示、事后回访等措施,促使其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过错,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依托商标、广告、合同监管等职能,引导企业充分认识维权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维权意识、品牌意识和发展意识;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维权机制,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引导企业注重树立自身良好形象,争创驰(著)名商标,扩大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占有率。积极动员和推荐本地的注册商标参加著名、驰名商标的申报和认定;指导企业建立符合自身行业特点、切实可行、系统完整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标使用管理制度、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和特有包装装潢使用管理制度、企业名称使用管理制度。
  
  4、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监管、广告监督管理和合同行政监管等职能优势,整合资源、依托社会各界力量,引导经营者提高消费维权意识。依据12315申诉、举报平台掌握的信息,对消费者投诉较多、问题较为集中的行业或企业,特别是针对突发性、群体性消费纠纷,及时向企业负责人通报消费者反映的具体问题,限期提高商品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通过行政指导,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敦促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并作出改进的承诺,从而实现更大程度上的对消费者负责。
  
  四、行政指导的职责分工
  
  1、制定全局行政指导工作方案。协同监察室对行政指导工作社会效果的回访评价,对行政指导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法规处、监察室负责)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
  
  3、指导实施在行政许可全过程运用行政指导,帮助各类市场经营主体规范地进入、退出市场,帮助企业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大对各类企业的帮扶力度。采用并适时公开工商机关在办理登记事务过程中掌握的信息资料,供行政相对人参考;通过明确所需材料、提供示范文本、指导规范填报等方式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申办各项登记许可事务;指引停业、被吊销企业依法退出市场等。提示分期出资登记的企业按期缴足注册资本,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提示企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提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等相关许可证件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企业,及时办理证照重新登记或变更登记。(注册局、外资局、个体处负责)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