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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5-20
【实施时间】 2010-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10年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
  
  重点要加强基层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市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能和力量。今年要完成省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筹建,各地特别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县(市、区)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灾前应急准备、临灾应急防范和灾后应急救援等行动一致、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系统,做到信息畅通、协调及时有效。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专家库,强化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气象、公安、民政、卫生、教育等部门参与的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完善应急装备。要强化预案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省、市及重点县(市、区)要加快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系统建设,依托现有网络与视频会议系统资源,为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指挥调度、远程决策提供技术支撑。各地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基层地质灾害监测员应急能力的培训,进一步明确监测员的责、权、利,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水平。
  
  (三)继续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
  
  群测群防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有效手段,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在避免地质灾害、减少人民生命与财产损失中作用明显。省国土资源厅要及时出台《浙江省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管理办法》,继续推进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今年再建10 个群测群防“十有县”,通过达标验收。各地要积极开展基层国土资源所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行政村和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全面落实相关责任人和监测人,并向社会公布;要把气象灾害协理员、山洪灾害预警员与地质灾害监测员有机整合,加强沟通联系,信息共享,合力防灾。
  
  (四)进一步强化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
  
  省国土资源厅和省气象局要加强协作,继续做好省级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进一步推进市、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警)工作。各地要继续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及时接收预报(警)信息,根据预报(警)地域、等级,结合当地气象条件,及时发布当地地质灾害预报(警)信息,采取防范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电话、以及“村村响”喇叭工程等载体,扩大预报(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确保预报(警)信息迅速发送到相关管理人员、监测防灾责任人和可能受威胁的群众。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的现场查验,及时反馈地质灾害信息。要继续推进新昌县下山村省级滑坡监测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动地质灾害单体监测与预报工作进程。各地要加强对已建46 处地质灾害监测设施的运用与维护,继续加大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远程自动监测系统建设的力度,实时掌握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变化信息。
  
  (五)着力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部署开展农村山区以农居点为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专项调查评价。今年要完成临安市、文成县和景宁县三个试点县(市)调查评价和相关技术规范的编制,为全面开展农村山区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工作积累经验。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重视农村山区公路、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建设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工作;水利、旅游等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工程、旅游景区等建设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评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调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查评价中确定的地质灾害隐患,当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防灾预案,发放避险明白卡,纳入群测群防网络。
  
  各地在实施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村庄和集镇,有计划地开展排险治理或避让,消除隐患。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山区农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散建房的监管,指导农民因地制宜采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交通、建设、农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山区道路建设、切坡建房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切实防治人类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
  
  (六)继续做好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
  
  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和搬迁避让。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威胁农村居民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要结合新农村建设、下山脱贫和农村住房改造工程,通过加强勘查治理、有序组织搬迁避让等途径妥善解决。今年全省计划安排重点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项目80 处(附件2),安排搬迁避让6500 人。各地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需要勘查治理或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核查和落实。要按照《浙江省下山搬迁项目管理办法》和分级管理的要求,在6 月底前做好今年搬迁避让的审核认定工作。同时要对08、09 两年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的落实情况作一全面检查,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搬迁避让任务的,认真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尽快予以解决。对已完成搬迁避让的村庄,应及时拆毁原有房屋结合土地整理开展土地复垦。审核认定与自我检查报告在6 月底报送省农办、省国土资源厅。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地质灾害隐患的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筹措落实治理资金。各地要切实保障搬迁避让用地指标,优先满足搬迁避让用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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