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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和监测责任。公路、机耕路和林区(林场)道路等建设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级交通、农业、林业部门要在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建账立册,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和治理,保障这些道路建设运营安全。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开发等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地质灾害勘查、监测与治理任务。各地要严格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加强治理工程、监理工作的管理力度,确保工程质量。 (七)积极做好山区中小学校舍场址的地质灾害防治 全省中小学校舍场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基本完成。各地要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校舍场址,组织编制治理规划,按危害程度进行分类处置,落实各项防灾措施。可以应急排险消除危险的,尽快实施应急排险工程;短期难以消除的,应划定危险区并设立警示标志,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人及日常巡查、监测人员,并因地制宜地开展预案演练;需要工程治理的,按要求实施勘查治理工程。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救治知识的教育,培养教职工和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八)加强沿海平原地面沉降防治 地面沉降防治工作已列入各级政府生态省建设的年度考核目标。宁波、温州、嘉兴、湖州、台州等市要根据各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要求,加快地面水环境治理和城乡一体化供水进程,加大地下水禁、限采力度,切实控制地面沉降速率与范围。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地面沉降监测和监测网络的建设、维护工作。杭嘉湖平原、宁波平原、温黄平原和温瑞平原(永强)今年10 月前要完成区域地面沉降测量工作;温州、台州2 处地面沉降分层标建设要尽快启动,及早完成。 (九)进一步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力度 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基本完成报批并开始实施。各地要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和实施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要将规划目标和防治任务分解为具体的年度计划,落实防治责任,并实行严格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地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享与服务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发改委、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评估“十一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的基础上,启动省级“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地质灾害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领导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要通过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会议与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灾情分级管理、防灾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做到责任、投入和措施“三到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好、用好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进一步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完善制度,强化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质灾害调查、预报、资质管理、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三同时”等制度。在市县新一轮机构改革中,要加强各级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和充实相关人员及装备。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得到及时的调查、勘查、治理或避让。要严格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治理责任人的治理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对列入省级防治方案的重点矿区、交通干线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由各责任部门按职责要求做好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相关责任部门。 (三)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有关法律规定和科学防灾知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宣传。今年要集中力量开展《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宣传培训活动。要利用世界地球日、环境日、土地日、减灾日等,组织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活动和公益活动,不断提高全社会和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农村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继续把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农村、学校、厂矿企业及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和灾害隐患点附近的群众,开展识灾、报灾、避灾、减灾、救灾等基本知识宣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的防灾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