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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委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
  
  (安徽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实现2010年“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工作目标,现就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把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实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对于普及文化教育、促进交流合作、提高工作效能、凝聚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意义。城市是一个区域经济、政治、文化中心,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对推动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市民文化素质和城市形象,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等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的部署和要求,我省自2003年起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2010年各类城市基本达标。目前,我省一类城市(指省会城市)合肥市,二类城市(指设区市的城区)马鞍山市、宣城市、芜湖市、阜阳市、铜陵市,三类城市(指县级市城区和县级政府所在城镇)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铜陵县已顺利达标。我省尚有11个二类城市、57个三类城市未完成评估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各市、县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力争在规定的时限内达标,为推动安徽科学发展、加速崛起进程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二、评估内容
  
  (一)主要内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内容包括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三个方面。综合管理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管理措施、法制建设、宣传工作等。普及普通话工作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主要公共服务行业四大领域普及普通话的制度、措施和公务、教育教学、媒体宣传、服务用语情况,以及公务员、教师、师范学校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公共服务行业的特定岗位人员(广播员、讲解员等)的普通话水平。社会用字管理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出版、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用字规范化的制度、措施,以及公务活动、教育教学活动、出版物、影视屏幕、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
  
  (二)重点领域。语言文字工作的重点领域是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服务性行业。要切实发挥党政机关的龙头作用、学校的基础作用、新闻媒体的示范作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窗口作用,带动整个城市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评估立足于日常工作,着眼于工作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工作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方法步骤
  
  (一)评估方法。评估采取实地检查的方法,以定点和随机抽样相结合的方式选取部分单位进行评估,具体要求如下:
  
  1.定点检查市(县)政府机关,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随机检查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机关。
  
  2.随机抽查1所幼儿园,2所小学,2所中学,1所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学校。
  
  3.定点检查市(县)电视台,抽看任一频道的新闻节目、专题节目、自制广告;定点检查党报,随机检查其他任一报刊。
  
  4.随机检查火车站(机场)或汽车站、码头,一家银行或邮局、医院,一家影剧院或体育场、博物馆、公园,一家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道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
  
  评估组实地检查采取下列办法操作:听取受评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汇报;查阅部分文件、资料;召开受评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按照规定的评估指标要素,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实地检查;评估组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总结,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向受检单位反馈,并向上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汇报。
  
  (二)评估步骤。
  
  1.自我检查评估。二、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行业系统对照城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进行自评,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综合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做好迎接评估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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