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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1
【实施时间】 2010-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1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语委关于加强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提出评估申请。二、三类城市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市(县)基本达标后,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一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3.开展达标评估检查。按照“分级组织、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研究确定评估工作安排,组织评估组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认定意见。二类城市的评估组由省语委负责组织,三类城市评估组由各市语委负责组织。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有关标准按照省语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语函〔2003〕12号)执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由各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制定下发。近期,未完成达标评估的二、三类城市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所辖城市的评估工作提出具体完成时限,今年完成确有困难的城市可报省语委批准后适当延期。已经完成评估的城市要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回头看”、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单位”等活动,努力构建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长效管理机制。
  
  四、切实加强领导
  
  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是政府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把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纳入城市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之中,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人员经费投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专家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工商、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各市、县语委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不断改进和完善评估工作程序,确保评估工作顺利推进,健康发展,努力开创我省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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