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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监站、市建设执法支队,各区、县(市)建设局,在长各建设、施工、监理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0年二月二十日 附件: 长沙市建设委员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监督执法行为,做到公开执法、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市域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受监建设工程的停工整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停工整改通知的签发条件 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签发《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停工整改通知书》。 1、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且施工现场存在较严重的安全生产隐患; 2、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组织施工; 3、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机构督促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得到严格实施且限期未整改的; 5、不认真落实监督机构专项整治要求的; 6、施工现场脏、乱、差,不满足文明施工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7、监督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8、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施工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施工的; 9、施工现场存在下列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 ⑴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⑵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的; ⑶未按规定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管理;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防护保证措施不到位、不落实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未建立台帐的; ⑷对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⑸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⑹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⑺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⑻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⑼施工单位不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⑽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⑾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⑿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⒀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⒁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⒂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0、施工现场存在下列严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⑴设备安装后未经检测和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⑵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 ⑶设备安全技术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⑷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存在严重生产安全隐患的; ⑸未编制多台塔吊防碰措施的; ⑹安装、使用单位对安全隐患拒不整改,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使用单位立即停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