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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建发[2010]60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2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实行停工整改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11、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12、未按规定在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13、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14、停用半年以上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未经检测合格重新使用;整体式提升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未检查合格复工的;
  
  15、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停工整改的。
  
  二、停工整改通知的签发签收
  
  1、参加检查的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对达到停工整改条件的及时签发停工整改通知,收集相关证据资料。
  
  2、签发的停工整改通知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检查单位名称、停工整改的原因、申诉权利等内容。签发后应当场送达,若被检查对象拒绝签收,可实行留置或邮寄送达。
  
  三、停工整改通知的回复
  
  1、施工单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企业,企业应针对项目上存在的问题编制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人员、时间和措施。整改完成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项目监理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核查达到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停工整改的书面回复、并提出复工申请。书面回复和复工申请应由企业分管领导、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法人、工程监理部公章及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印章。
  
  2、建设(监理)单位收到停工整改通知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向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停工整改的书面回复、并提出复工申请。书面回复和复工申请加盖企业法人公章。
  
  3、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停工整改回复、复工申请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及时签发复工通知。原则上停工整改通知签发人员不应安排为复查人员。
  
  四、其它
  
  1、如被检查单位对项目停工整改有异议的,可在签发停工整改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管辖工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经查实确属错误签发或签发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记录应予撤销,复查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单位和签发停工整改的监督机构。
  
  2、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停工整改通知的管理,建立停工整改通知管理台帐,对引起停工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加强督促、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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