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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
  
  (省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二月)

  
  近年来,我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同时省财政筹措专项资金,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目前已建成污水处理厂4个(西宁市第一、二和城南污水处理厂、格尔木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能力20万吨;在建污水处理厂12个(西宁三污、德令哈、贵德、共和、大通、湟源、湟中、海晏、平安、互助、乐都、民和),设计日处理能力18.6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能否正常运营,不仅关系到公共财政资金投入的效益,而且直接影响到城镇的生态环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城镇的可持续发展。为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现就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
  
  按照国家有关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的政策要求,需建立适应市场化要求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污水处理运营单位责权。因此,城镇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是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依法取得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运营管理的独立企业法人。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不直接参与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与作业的具体事务,但对企业运行全过程进行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建设(或水务)部门是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政策制定和行业运营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和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成本监审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核定工作,县价格主管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污水处理厂的财政补贴相关指导意见和政策,市(州、地)、县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和财政补贴工作,省环保厅和市、县环保部门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及排放的监督监测工作。
  
  二、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或水务部门)应依照《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式样、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逐月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出具监测报告,对相应数据存档备查。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实际处理达标水质以及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拨付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上一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单项验收的结果,在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的书面批复。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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