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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根据《统计法》和《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组合我省实际,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卫生厅 二0一0年二月二十日 甘肃省卫生统计工作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整体水平,规范统计工作,充分发挥卫生统计的信息资源共享、咨询、评价和监督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卫生统计与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分管领导负责对统计工作的具体领导和管理,把统计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规划,并预算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统计工作正常开展;各级医药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制度,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工作考评,对本单位及所辖下级单位统计工作组织、指导到位。 第四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统计工作规范化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对统计工作存在明显问题、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限期在半年内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有条件的市(州)卫生局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县级卫生局及医疗卫生单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以统计工作为主的兼职综合统计人员,严格履行综合统计职能。 第六条 实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职统计人员要取得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原则上专(兼)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率为100%;县级以上单位至少有2名统计人员持有《统计执法检查证》。 第七条 保持统计队伍相对长期稳定。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医药卫生机构综合统计人员调动,应先补后调,并征求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综合统计机构意见后备案,同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条 多渠道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输出培训,积极参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继续教育培训和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健全全省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条 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十一条 各级医药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的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村卫生室以外,所有医药卫生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均为直报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直报单位的统计人员(即填表人)为直报人员。 第十四条 网络直报内容主要为《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规定的5个调查表,即:卫生机构调查表(卫统1-1表至卫统1-10表、卫统1-附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统2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卫统3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采供血情况调查表(卫统5表)。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增加的调查项目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报。 第十五条 直报种类分为年报、季报、月报和实时报告四类。不同的调查表执行不同的直报时限。 年报、月报和季报:卫生机构调查表中的卫统1-1至卫统1-8表为年报表;卫统1-9和卫统1-10表为月报表;医院出院病人调查表(卫统4表)为季报表。 实时报表:卫统2表-卫生人力基本信息调查表(卫生机构在人员流入或流出本单位1个月内上报增减人员信息,每年7-9月更新所有人员变动信息);卫统3表-医用设备调查表(医疗卫生机构在购进、调出或报废设备1个月内上报增减设备信息)。卫生机构变动(新增、撤销、合并)信息由县区卫生局在变更卫生机构分类代码10日内上报该机构属性代码及基本信息 (用户管理中“机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