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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58号
【颁布时间】 2010-02-20
【实施时间】 2010-0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十五)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厅属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行业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组织有关职称评审工作;综合管理建设行业各类注册工程师工作;负责行业社团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6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4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编制计划、确定编制项目、组织编制、审批和统一编号发布,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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