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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精神,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格副厅级)(以下简称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调整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部门管理机构,工作保持相对独立。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有关受理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 (四)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的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许可及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自治区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 (四)负责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负责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及有关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质量管理规范;核发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淘汰;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监督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拟订地方习用药材质量标准及其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过程的违法行为。 (十)发布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有关信息;负责有关广告的审批、登记备案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国家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及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地州市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的应急、稽查、检验检测和电子监管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跨地州市违法案件的查处与组织协调。 (十三)负责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专项资金、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业务经费和装备的核拨、配备、监管。 (十四)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称评审工作;协助管理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 (十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车辆、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来信来访、统计管理、史志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承担局机关办公自动化及系统电子监管网络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服务工作和财务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参与起草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标准、规章草案;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和法制宣传;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听证等工作;承担有关新闻和重大信息发布等工作。 (三)食品许可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