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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5
【实施时间】 2010-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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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创新部门内部集中审批方式
  
  (八)强化集中审批功能。市级审批部门已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整建制进驻市"中心";未设立审批处室的,要改变审批权分散在多个处室的状况,推进部门内部审批职能整合,建立与我市"一站式"集中审批服务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各部门要履行法定程序,向派驻"中心"的审批事务首席代表充分授权,进一步充实审批业务骨干力量,做到进"中心"全部可以审批,坚决杜绝"体外循环"和让申请人"两头跑"。(市审批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各审批部门落实)
  
  (九)全面推行区县部门审批职能归并。抓住当前区县政府机构改革的契机,在各区县推广静海县的做法,将区县审批部门的审批职能归并整合到审批科室,审批科室整建制进驻区县"中心",强化集中审批服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六、创新联合审批高效办理机制
  
  (十)强化投资项目联合审批。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联合审批规程,在企业投资项目已基本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的基础上,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全部纳入联合审批程序,在市和区县"中心"规范办理。进一步规范管理政府投资项目,逐步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市审批办和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落实)
  
  (十一)强化限期办理。实行审批时间和自然时间"双限时",在确保项目全程审批时间控制在核准类项目31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将全程办理的自然时间锁控在140天以内。其中:项目核准、备案阶段控制在15天内(其中备案类项目控制在4天内);规划阶段控制在90天内;开工许可阶段控制在35天内。各阶段的牵头部门要超前服务,及时进件,努力达到无缝链接。(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工业技改类项目核准、备案阶段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落实,规划阶段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落实,开工许可阶段由市建设交通委牵头组织落实,相关部门配合落实)
  
  (十二)实行一窗接件、接办分离。投资项目各类审批在"中心"综合服务窗口一窗接件,落实效能监察登记制,部门并行办理,按时完成审批,对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实行全过程勤政廉政监督。(市和区县审批办、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环保、人防、公安消防等部门落实)
  
  (十三)启动实施投资项目审批帮办领办服务机制。对进入联合审批程序办理的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或功能区(园区)管委会,市级重大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指派得力干部(两人一组),兼职负责为项目全程审批提供无偿帮办服务,并与"中心"专人领办服务机制和联审效能监察登记机制互为衔接。形成深入项目搞好审批服务的长效机制。(市和区县审批办牵头组织,各区县和市有关部门落实)
  
  (十四)扩展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服务范围。将企业变更事项中的适宜类型纳入企业设立联合审批流程办理。(市工商局、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市质监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落实)
  
  七、创新区县行政审批运行模式
  
  (十五)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在市级审批部门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编制区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审批办牵头组织,各区县配合落实)
  
  (十六)提升区县行政许可中心审批服务水平。在区县实施的各类审批事项,要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原则上都要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审批服务,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审批部门的审批事项发生量小的,由"中心"实行代理制,统一接件,内部运转,限时办结。(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八、创新建设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
  
  (十七)推进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向基层延伸。结合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各区县"扩权强镇"试点工作,在部分街道乡镇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构建市、区县和街道乡镇三级行政服务体系。街道乡镇一级部门实施的审批,特别是便民服务事项,凡属于面向社会、企业和群众的,全部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便民便企服务。涉及到的基层站(所)都要将业务骨干派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现场办事服务。市和区县"中心"的电子网络要延伸到街道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同步加强效能监督,做到公开、透明、高效运行。(市审批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推动,各区县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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