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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2-15
【实施时间】 2010-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2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九、创新滨海新区行政审批体制机制
  
  (十八)充分发挥滨海新区龙头带动作用。按照"赋予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自主创新权"和"新区的事在新区办"的原则,市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及权限原则上都下放到新区实施。本着一级政府、三级服务的思路,建立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中心、城区和功能区分中心以及街镇中心。将审批服务与招商引资服务、综合配套服务等融为一体,打造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综合型平台,充分发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先行先试的优势和龙头带动作用,促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市审批办、市监察局和市各审批部门配合)
  
  十、创新审批质量监督和保障机制
  
  (十九)确保审批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所有项目都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防止"两高一低"(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上马,防止项目违法违规建设。各类行政审批都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确保审批质量,禁止不具有审批职能和业务素质的人员从事审批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好各类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落实)
  
  (二十)建立审批质量监督检查机制。市级审批部门每半年对自审事项的案卷进行一次自查,对区县相应部门(含业务指导)进行一次普遍检查。在此基础上,以市和区县"中心"为载体,由审批管理部门会同法制部门和监察部门,分别对进驻"中心"部门的审批案卷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综合考评。同时,市和区县"中心"分别聘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行政审批监督员,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市审批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牵头组织,市和区县审批部门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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