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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大举措。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民工工资是农民工的血汗钱,是保障农民工家庭生活的重要收入来源。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及时领取应得的劳动报酬,关系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2006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努力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在一些地区和单位依然存在边清边欠现象,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摆在突出地位,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创新举措,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自2010年起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将纳入自治区政府对各市、县(区)政府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年终自治区政府将予以考核通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恶性事件或严重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上的杠杆作用,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建设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30日内,按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查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凭证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各建设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手续15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报当地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备案;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若有顶风违纪者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由此产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由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解决;已经按照一定途径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可以不再收缴。为了对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有效监管,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退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 (三)建立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诚信制度。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其自觉向社会作出承诺,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和全额缴纳社会保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对于两年内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的企业,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减免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表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履行承诺、诚信度差的企业和单位应将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加强监管,防止出现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一)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本级政府负责限期予以清偿,未能清偿的,除特殊项目外,自治区一律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二)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不及时进行工程决算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责令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其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三)在建筑施工领域,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承包企业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凡因“包工头”携款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使用该“包工头”的企业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