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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对于施工企业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以讨要工程款为名指使农民工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依法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其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年的年检中,降低或取消其资质,暂停其工程投标资格。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引起农民工工资拖欠,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冻结其在我区范围内的在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拍卖,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吊销其开发资质,清除出市场。 四、明确职责,形成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 为加强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统一领导,自治区政府决定成立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开展好清欠工作。在各级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司法、工商、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附件: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 组长: 刘慧自治区党委常委、副主席 副组长: 任高民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 张学武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刘慧芳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 李宁顺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张炳军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 张八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高虹宁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 路芳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李捍国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占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喜清江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 方彦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陈霭琛自治区审计厅副厅长 武晓平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 拓兆功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 自治区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张学武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宁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联系电话:0951-5099095)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并与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管,通过劳动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对因拖欠工资而提起劳动争议的案件,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快立、快审、快结”,简化办案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监察机关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市、县(区),要严格审批,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讨薪案件;负责对恶意欠薪、讨薪、欠薪逃匿等行为的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而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市、县(区),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严把审批关。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没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经营性活动中严把审查关。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我区的土地招标、拍卖等经营性活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对无审批手续、无施工许可的施工项目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没有达到要求而进行施工的企业以及签订“阴阳合同”、违法使用“包工头”、指使农民工以讨要拖欠工资为名群体性上访的施工企业,一经查实,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除应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应当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清理出自治区建筑施工领域。 审计机关负责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使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证据确凿,充分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以协助农民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加大对困难农民工的帮扶力度,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指导企业、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