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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2-11
【实施时间】 2010-02-1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793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专项医改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盟市卫生局:
  
  2009年,自治区政府确定鄂尔多斯市和通辽市为我区医改整体推进试点地区,重点抓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探索公立医院维护公益性和提高效率的具体实现形式;确定乌兰察布市为整合基层公共卫生资源试点地区,实施苏木乡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和中心卫生院经营及技术服务合作试点。同时,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底前在各盟市推行。为贯彻2010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政府召开的2010年全区卫生工作会议确定:在开展医改整体试点、整合基层公共卫生资源试点和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开展10个方面专项改革的试点工作。经研究和征求盟市卫生局的意见,卫生厅决定在鼓励各地进行各专项改革的同时,选择部分盟市(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通辽市、鄂尔多斯市、乌兰察布市等医改试点以外的盟市)及旗县市区作为自治区专项医改重点联系点,明确责任,重点推进,确保试点取得实效,带动自治区医改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巩固和完善新农合制度
  
  1.开展特殊的重大疾病救治试点。探索新农合制度与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逐步扩大新农合保障病种范围,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每个盟市可自主选择1~3个旗县开展试点,自治区重点联系赤峰市克什克腾旗、林西县、松山区和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正蓝旗。〔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农卫处(牵头)周晓实、岳峰,规财处杨志华、杨广泽。〕
  
  2.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试点。探索门诊总额预付和住院单病种付费,改革目前按项目付费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步建立起按单元、按病种、按人头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促进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服务和合理运行,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带动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每个盟市自主选择1~3个旗县开展试点,自治区重点联系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和林格尔县、赛罕区和兴安盟扎赉特旗、突泉县。〔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农卫处(牵头)周晓实、岳峰,规财处杨志华、杨广泽。〕
  
  二、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3.加强卫生服务体系纵向联系与合作。选择有条件的旗县开展县乡村业务合作试点,推动乡村一体化管理。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拉特前旗、五原县和赤峰市元宝山区、宁城县。〔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农卫处(牵头)周晓实、岳峰,规财处杨志华、杨广泽。〕
  
  4.争取开展农村牧区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努力解决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问题。向卫生部申请在全区试点。〔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医政处(牵头)任钢、田军,农卫处周晓实、岳峰。〕
  
  5.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包头市。〔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人事处(牵头)张子山、王小安,配合处室按卫生部的安排确定。〕
  
  6.探索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密切联系的工作机制,培养既懂医疗又懂公共卫生的复合型人才。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呼和浩特市。〔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人事处、疾控处、医政处、妇社处、科教处。具体工作按照卫生部的安排确定。〕
  
  三、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7.探索以公共卫生服务券的方式,向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购买提供9类6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妇女、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健康管理任务。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乌海市、呼和浩特市。〔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妇社处(牵头)李宁、于峰,疾控处解春梅、贾跃旗。〕
  
  8.开展电子健康档案建设试点。每个盟市选择1~3个市区试点,自治区重点联系阿拉善盟。〔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妇社处李宁、于峰,自治区卫生信息中心乌兰。〕
  
  9.探索建立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提高卫生应急综合能力。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赤峰市宁城县。〔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应急办王占国、孟蕾。〕
  
  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0.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探索建立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工作模式、运行机制以及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有条件的盟市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重点联系包头市。〔卫生厅责任处室及责任人:医政处任钢、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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