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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同市政府
【发文字号】 同政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3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行为,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资审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政发〔2006〕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道路拓宽、城中村改造和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拆迁和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意见实施。
  
  三、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管理工作。承担建筑垃圾处置场的选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运输核准、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五、建筑垃圾处置、委托代运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倾倒地点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选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八、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工。《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审批部门为大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九、《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办理程序为: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建设工程项目批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有关资料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填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及消纳处置场地。经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符合条件的,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答复。
  
  十、建设单位凭《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和《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进行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堆放、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按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按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十一、为了防止建筑工程竣工收尾不清运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乱倒偷倒”、“带泥上路”等污染环境的行为发生,按照《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各类工程项目,在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建设单位应与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且必须由运输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承运单位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交纳道路卫生抵押金。抵押金的核定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后,根据建设单位所产生建筑垃圾、施工渣土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抵押金必须全额交纳。抵押金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并严格考核机制,运输车辆一旦违规,将按规定扣除部分抵押金,并责令及时补齐,被扣除的抵押金按规定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挪用。建设施工单位在施工完毕后如按照规定处置清理合格后,抵押金予以退还。
  
  十二、建设单位无力清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可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理,并交纳委托代运垃圾的服务费。
  
  十三、对所有的施工现场实行围场作业,对建筑物进行拆除的,必须实行洒水除尘,避免扬尘污染,对施工现场出入口30-50米范围内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必要的车辆冲洗设备。运输期间,施工现场出入口向街道延伸100米的范围内要设专人保洁。施工现场存放的回填土堆要遮盖苫布。
  
  十四、建筑垃圾运输实行资审制度。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建筑垃圾运输的资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资审合格,取得《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后,才能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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