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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施工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 十六、凡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单位:一是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是具有一定的承运能力,原则上应有10台以上的运输车辆,清运单车的车货总质量在30吨以下;具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大型配套机械;三是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可选择2-3家以小型机动车辆为主的清运公司或车队,承运小街小巷、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和施工渣土。 对于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 十七、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申报承运建筑垃圾、施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事先应向大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资审合格后,发给《大同市建筑垃圾承运单位资质证》(正本、副本)。运输车辆发给《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承运单》,运输车辆按一车一单发放,必须随车携带,过期作废。 十八、对经资审合格的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年审合格方可继续从事此项业务。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单位及车辆,取消其承运资格。 十九、承运单位和车辆必须按照交警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倾倒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处置场地,并取得处置场地管理单位签发的回执,交托运单位送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验。在清运垃圾时,均应保持道路的清洁,不得随意抛撒、遗漏建筑垃圾。 二十、违反本实施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大同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补缴建筑垃圾处置费,并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设立处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处置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不执行倾倒施工废土道路卫生抵押金责任制度的处300元至3000元罚款; (八)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九)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对拒绝、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O一O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