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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洪价行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昌市物价局、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季开学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教育局、市属有关学校、企(事业)办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2010年春季开学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巩固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成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继续保持收费政策稳定
  
  2010年春季,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任何学校和地方不得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增设新的收费项目,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
  
  1、义务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阶段各学校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后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洪教计字[2008]6号)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春季中小学收费工作的通知》(洪价行字[2009]4号)的规定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空白作业本费严格按南昌市物价局《关于对我市中小学生作业本收费标准的批复》(洪价行字[2008]25号)的规定执行,即每生每学期小学1-2年级6元,小学3-6年级8元,初中10元,严禁超标准收费。
  
  2、高中教育阶段
  
  高中阶段收费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秋季高中收费工作的通知》(洪价行字[2005]34号)的规定,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办理收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学校按政策规定标准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学费。
  
  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新增59所省重点中学和55所省重点建设中学的通知》(赣教基字[2009]23号文件)规定,经江西省教育厅考核新增为重点中学和重点建设中学的学校,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新增重点、重点建设高中学费及择校费收费政策的复函》(洪价行字[2009]16号)精神, 2010年春季开学,按相应类别的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城区新增为重点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40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城区新增为重点建设中学的,其学费为每生每学期270元、择校费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400元。
  
  2009年秋季及以前入学的择校生,仍执行原择校费收费标准。
  
  三、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公示牌、公示栏等规定的形式,将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减免政策、投诉电话、举报信箱等在开学前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凡涉及学校收费政策变动的,各地、各学校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继续做好各类学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
  
  各地要建立和健全家庭经济贫困学生助学等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规定,要继续落实包括贫困学生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在内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对于家庭困难的学生,继续实行杂费减免政策,确保他们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采取得力措施,坚决治理乱收费
  
  1、各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后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据实结算,多收的部分要及时退还,严禁从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牟取利益,严禁将讲义资料、训练试卷、电子阅览等正常教育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作为服务性或代收费事项收费。
  
  2、进一步加强对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和印制活动的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严禁违反出版管理规定,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严禁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搭售教辅材料等违规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学校、教师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由,强迫学生购买各类报刊杂志、教辅材料和其他学习用品。
  
  3、严禁举办各类收费实习班。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活动,必须纳入学校正常教学活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费,所有教学内容(包括复习)必须全部纳入正常教学过程之中,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实习班、提高班、竞赛班等有偿培训。
  
  六、明确工作责任,严明收费纪律
  
  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违规收费就处理谁”的原则,抓好责任落实。各地教育、物价、财政、纠风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落实学校收费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惩处力度;对巧立项目乱收费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严肃查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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