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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商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2-2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4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银川市自来水价格的通知(2010)

银川市自来水总公司:
  
  按照国家《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通过召开调价听证会分析论证,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统筹考虑,提出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经与银川市人民政府沟通,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标准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项目
  
  调价范围:银川市三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供水价格。
  
  调价项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工业企业用水、行政事业用水、院校用水、公用事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等。
  
  二、价格的调整标准(详见附表)
  
  银川市自来水价格调整实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办法进行。简化水价分类,将现行六类水价,并为三类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调整两年到位,特种行业用水一次到位。
  
  (一)从2010年3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继续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
  
  一级水价(12立方米以内/月、户,含12立方米,下同)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二级水价(12方以上至18立方米/月、户,含18立方米,下同)由1.90元/立方米调为2.4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18立方米以上/月、户,下同)由2.50元/立方米调为3.20元/立方米。
  
  (2)低保户生活用水:由政府认定的低保户,12立方米/月、户以内(含12立方米)从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按现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1.30元/立方米执行。超过12立方米以上/月、户按调整后的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计量收取。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标准。
  
  (3)各类学校及公用事业用水:各类大学、中专、技校、小学、幼儿园、慈善机构、福利院、养老院、宗教场所、绿化、消防、环卫用水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一级水价,由1.30元/立方米调为1.5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89号)文件规定:将现行行政事业、工业、商业等用水归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
  
  (1)定额内价格标准:
  
  行政事业用水定额内由1.55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工业、商业、建筑施工(有计量)等用水,定额内由1.70元/立方米调为2.20元/立方米。
  
  由于建筑施工用水情况复杂,原则上装表计量收费,无法进行装表计量收费的,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2)超定额价格标准:
  
  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凡使用城市供水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单位超定额用水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同)的以下加价标准缴纳超定额加价水费:
  
  超10%以下加价1倍缴纳;
  
  超11%以上至20%加价2倍缴纳;
  
  超21%以上至30%加价3倍缴纳;
  
  超31%以上至40%加价4倍缴纳;
  
  超41%以上除加价5倍外,责令用水单位限期采取节水措施,拒不采取措施的,限制其用水量。
  
  3、特种行业用水:指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业等以水为原料的生产经营行业用水。
  
  定额内由5.30元/立方米调为18.00元/方。超定额由8.50元/立方米调为28.00元/立方米。
  
  (二)从2011年1月1日起水价执行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
  
  一级水价,由1.55元/立方米调为1.70元/立方米。(含居民生活用水、学校及公共事业用水)
  
  二级水价,由2.40元/立方米调为2.80元/立方米。
  
  三级水价,由3.20元/立方米调为4.00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
  
  定额内由2.20元/立方米调为2.60元/立方米。
  
  超定额价格按《银川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执行。
  
  无法计量的建筑施工用水价格仍保持2010年水平,即按建筑面积3.90元/平方米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仍保持2010年水平,即定额内18元/立方米,超定额28元/立方米。
  
  三、其它规定及要求
  
  1、非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特殊行业用水定额以自治区水利厅、建设厅宁水发[2008]19号文件为依据,按该单位前三年平均用水量核定,新用户参照同行业同规模用水量核定。
  
  2、如有两类或多类的共表混用的用水户,且不愿分表计量的,原则按价高类别计量收费;对愿意分表计量,但分表确有困难的个别特殊情况的用水户,也可由供用水双方协商按各类用水比例分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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