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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进一步提高聚财能力和水平 (十六)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防止越权减免税,切实维护税收秩序。做好经济活动分析,全面掌握经济发展和税收收入状况及发展趋势,增强税收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加快财税库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平台建设,强化信息分析和应用,做好重点税源监控。搞好哈尔滨市、黑河市应用税控收款机试点工作。推进建立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部门联动机制,继续加大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管力度,全面完成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平台建设。积极参与资源税、城维税等税种改革,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十七)健全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建立对执收单位的激励奖惩及成本补偿机制。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加强对重点执收执罚单位和重点非税收入项目收缴情况的专项检查。加强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分析和预测,定期进行非税收入执行情况检查。深入挖掘非税收入潜力,提高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装备水平,堵塞收入漏洞。在全省地方煤矿企业全面推广应用矿产品产量及税费监控系统,做到相关税费应收尽收。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广告经营权有偿出让试点工作,优化配置公共财政资源。 (十八)进一步做好留企留税工作。将鼓励招商引资与挖掘现有企业潜力相结合,对省(境)外企业总部在我省设立的乳制品、林木等生产加工基地,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引导其按市场价格结算销售总部产品,提高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贡献水平;对当地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实施与招商引资相平衡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将企业总部长期驻留当地,通过统一销售、统一核算等,进一步扩大税源。探索建立全省财源骨干企业税收贡献激励机制,每年对实际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合计同比增加绝对量和增幅进行综合排序,对位列前50名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推进工作 (十九)建立健全财源建设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千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财源建设工程,成立以市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财政、税务、发改、工信、科技、农业、商务、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制定规划、完善政策、综合协调、管理项目和考核奖励等方面职能作用。抓紧出台《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亿元地方财政收入财源建设工程的意见》,各市县要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按照省财政厅下达的年度增收目标进行任务分解,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具体的企业、财源项目上。 (二十)不断强化财源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继续抓好集中性、综合性财源建设和财政收入组织推进工作,以及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发展、农副产品深加工、林木深加工、矿产品产量和税费监控、对俄进出口加工、循环经济、开发(园)区产业聚集发展等专项推进工作。抓好财源建设示范市县和财源建设示范区工作,积极探索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通过多种渠道加以宣传推广。对县区财源建设工作实施分类指导,对财源建设强县、强区,最具发展潜力的县、区,在工作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 (二十一)加强财源建设工作考核工作。各市(地)要建立科学的财源建设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所辖县区财源建设考核工作,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收入完成情况,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县区党政主要领导提拨任用的重要依据。建立省对市县财政收入监测通报制度,对于完成省定地方财政收入增收任务的市县,按照增量和增幅综合排序,对前5名市(地)和前15名县(市)给予一次性财力奖励。积极参与2006至2009县域经济发展情况考核工作,对进入“十强”、退出“十弱”以及升级进步的县(市)给予奖励。 (二十二)做好全省2011至2015年财源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组织专家学者开展深入细致的调研和科学的论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八大经济区”发展规划和财源建设实际,科学编制财源建设发展第三个五年规划,进一步明确未来五年财源建设目标、工作任务和重点,以及推进保障措施,指导全省财源建设工作。 (二十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从事财源建设工作的干部综合素质。深入开展机关文化建设和形象建设,牢固树立“为国理财、为民服务”的财政工作宗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财源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做到秉公理财、廉洁从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