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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6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山西省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3.县(市、区)创建林业生态县建设规划;
  
  4.创建林业生态县自查统计表;
  
  5.市审核意见及推荐报告。
  
  (三)检查验收。由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对县级申报材料和市级推荐进行核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山西省林业生态县检查验收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并提出检查验收意见。
  
  (四)审批与命名。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对申报单位检查验收合格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并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省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
  
  (五)复查。对“山西省林业生态县”实行动态管理,由市绿化委员会、市林业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态县每五年进行一次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上报省绿化委员会和省林业厅。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根据市级复查结果进行抽查。经复查,不符合标准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省绿化委员会、省林业厅报请省政府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奖牌。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全社会对创建林业生态县的认识。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创建林业生态县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全省人民对创建林业生态县在实施生态兴省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重要性的认识;广泛发动群众,形成全社会支持并参与创建林业生态县活动的良好氛围,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林业生态县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对创建林业生态县的组织领导。林业生态县是一项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创建林业生态县作为实施生态兴省战略的大事来抓,做到领导力量到位、工作部署到位、责任措施到位、政策保障到位,形成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作为主要领导“一把手”工程,亲自部署、具体组织、实地督导、一线指挥。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创建林业生态县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体现科学性、前瞻性、指导性,突出工作重点和特色,突出工程项目和保障措施,突出可操作性。要层层分解落实建设任务,强化组织实施,严格目标考核,确保创建林业生态县任务高标准、高质量完成。
  
  (三)实行重点工程和项目带动。各地在创建林业生态县工作中,要坚持“工程推进、项目支撑”的原则,大力推进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京津风沙源治理、重点地区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通道绿化、交通沿线荒山绿化等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煤炭采空区、塌陷区植被恢复工程及新造林地抚育管护工程建设力度,因地制宜地启动实施一批具有本地特色的林业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要坚持“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名特优新经济林、种苗花卉、森林公园等产业基地,确保林业生态县建设总体目标的实现。
  
  (四)加大创建林业生态县科技支撑力度。创建林业生态县要贯彻科技优先的原则,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要通过林业及相关行业专家的评审论证,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要注重林业科技成果在林业生态建设中的推广应用,大力推广成熟实用的科学技术和优良乡土树种,加强工程管理;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切实提高林业建设质量。
  
  (五)完善创建林业生态县的政策措施。林业生态建设属社会公益事业,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建设资金的投入要以地方政府为主,多渠道筹集,政府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要加快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完善金融服务林业改革发展制度,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创建林业生态县的积极性。大力推广“一矿一企绿化一山一沟”、“挖一吨煤栽一棵树”等以煤(矿)补林的做法,积极引导和组织资源型企业,以出资或者承包荒山的方式参与林业生态县建设。
  
  (六)建立创建林业生态县的激励机制。省政府每年命名表彰一批林业生态县。对达到林业生态县标准的县(市、区),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县”称号,予以奖励,并在安排国家和省级林业重点工程时给予倾斜。要把林业生态县达标作为评选林业先进集体综合奖的优先条件,凡今后申报国家绿化模范县、推荐绿化奖章的个人,首先从省级林业生态县中产生。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全部达到创建林业生态县要求的地级市,省政府将授予“山西省林业生态市”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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