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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赣府厅字[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09-12-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2010年和2011年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调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调查的技术路线。
  
  (一)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产排污系数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二)对农业源和生活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化水产养殖场污染物排放由县(区)发表调查并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其他农业源污染物排放以县(区)为单位,统一采用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
  
  五、动态更新调查的组织和实施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对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环保厅和省统计局主要领导、省政府分管秘书长为副组长,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统计局、环保厅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西省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各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动态调查更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落实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方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相关工作事项。省环保厅负责拟定全省普查实施方案,组织普查动态更新技术培训,搞好动态调查更新调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工业源、生活源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会同省统计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动态更新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生活源和农业源有关测算参数;省农业厅负责全省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汇总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动态更新调查经费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省公安厅负责提供在用机动车保有量及分类信息;省工商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分类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动态调查更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根据污染源普查更新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普查更新调查工作,做好技术培训。
  
  六、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专项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报表印刷、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等。
  
  七、数据质量与考核
  
  建立数据动态更新调查质量控制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所辖地动态更新数据负总责,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数据须经当地政府确认后上报。各地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力量核查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对动态更新调查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审核。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和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考核各地动态更新调查数据质量的依据,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八、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污染源普查资料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此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得到的调查对象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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