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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2-10
【实施时间】 2010-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7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精神,现将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能。原由市、县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工作划转移交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划转移交衔接工作。
  
  二、整体移交。市、县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在编工作人员整体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保证移交工作机构完整及队伍的整体性和工作的连贯性,确保移交期间经办工作正常运行。
  
  三、严明纪律。在移交期间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各级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人员编制一律冻结。对违反纪律的,市纪检监察部门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四、加强领导。市新农合管理职能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新农合移交工作。各县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移交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执行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完成。
  
  附: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中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进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职能由卫生部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顺利移交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发[2010]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工作,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为指导,按照“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在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政策措施、经办方式暂时不变的基础上,实现行政经办管理职能、基金、机构人员、项目资金、财务资产、债权债务、信息系统等的平稳划转和整体移交,确保移交期间工作不断、队伍不乱、政策不变、待遇不减,实现新农合管理职能的顺利移交。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积极稳妥、工作有序的原则。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新农合管理职能的移交,保证移交工作期间政策的稳定和工作队伍的稳定,保证参合人员报销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二是坚持统筹层次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坚持原有统筹层次不变,在相关部门间有序进行。
  
  三是坚持现有政策体系不变的原则。移交工作中,各镇(乡)、村仍按照原有政策规定,组织农村居民参合,各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人员按照原待遇标准和报销程序支付待遇,原经办和基金管理制度不变。
  
  四是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基金移交是移交工作的首要任务,移交工作期间要保证基金安全。
  
  五是坚持规范移交的原则。建立规范的交接程序,对移交的文件档案、表证账册、经办管理的软硬件和数据等材料和物品要登记造册,签字验收。
  
  六是坚持整体划转移交的原则。新农合管理机构和现有人员及编制等进行整体划转,保证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完整和稳定。
  
  三、移交的内容
  
  (一)行政管理职能的移交。将由卫生部门管理的新农合职能和业务全部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二)经办机构、人员和业务的移交。将新农合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及业务全部划转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三)基金移交。将所有新农合基金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暂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账运行。
  
  (四)资产移交。对移交的各类资产、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实物,卫生部门要进行整理归档,列出清单,登记造册,经审计部门审计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整移交。
  
  (五)文档资料移交。对新农合历年所形成的各类文档资料(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统计报表、数据信息、财务会计凭证、帐册和印鉴、经办服务的信息网络、软硬件资料等,登记造册,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移交后仍由原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经办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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