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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莆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一O年二月十日 莆田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城市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做好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B、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除外),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仅允许销售、燃放C、D级产品。 第六条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规划布局。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保障需求,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布点。 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布点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布点规划。 第七条 在限制燃放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置烟花爆竹批发场所。 第八条 销售烟花爆竹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本市烟花爆竹批发场所、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销售。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不超过三个。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为临时销售点,核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临时),许可期限不超过六十日。 第九条 临时销售点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实施统一配送和清退服务。临时销售点在销售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批发企业收回。 第十条 烟花爆竹零售点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许可的期限、地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向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第十二条 下列区域为本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城厢区:龙桥街道的龙桥、太平、兴安、下磨和北磨居委会;凤凰山街道的南门、南园、龙德井、筱塘、月塘和新塘居委会;霞林街道的沟头、棠坡、霞林和莆糖社区居委会; (二)荔城区:镇海街道的镇海、凤山、文献、梅峰、英龙、长寿和阔口居委会;拱辰街道的拱辰和畅林居委会;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农历腊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五日的六时至二十四时(其中除夕至初五为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除允许燃放时间以外,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