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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2号
【颁布时间】 2010-02-09
【实施时间】 2010-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8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9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9日起施行。
  
  
二O一O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煤矿建设的管理,规范煤矿开发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煤矿准入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和各州(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拟开办煤矿准入申请。
  
  (二)审查拟开办煤矿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的准入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 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开办煤矿准入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对拟开办煤矿的准入申请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六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矿准入文件和资料。
  
  (二)审核拟开办煤矿所提供资料和文件并核实其完整性。
  
  (三)对开办煤矿准入申请进行批复。
  
  (四)对于因企业所提供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矿区内资源存在争议的,或资料不全的,或存在其他不予受理的因素的,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第七条 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对煤矿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第八条 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应当提供如下资料和文件: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三)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有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四)申请开办煤矿,必须提供该煤矿计划开采范围内的煤炭地质资料:
  
  1.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原国家出资已勘探矿区的,提交计划开采范围的储量分割报告以及矿井地质资料;
  
  2.煤矿计划开采范围是未勘探矿区的,企业必须首先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矿计划开采范围的煤炭资源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后,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队伍进行勘探工作,提交完整的地质资料,并提交经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五)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以及投资估算。
  
  (六)提供与申请开办的煤矿投资估算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企业自有资金不得少于煤矿建设投资估算的35%)。
  
  (七)申请开办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
  
  (八)开办煤矿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对其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第九条 开办煤矿申请受理程序:
  
  (一)企业提出开办煤矿的申请,报拟开办煤矿所在地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企业的申请及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审查,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规定的,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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