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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接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上报文件和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拟开办煤矿企业提供的资料和文件的审核,并核实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符合规定的,提出复审意见,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不符合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内容。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在接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上报文件及资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全、经审核无资源争议且符合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和我省煤炭资源整合要求的, 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入与否决定;3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2005年9月19日原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第2号公告(登记编号:云府登3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