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加强源头治理,严格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尽快制定出台《晋城市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办法》,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加大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力度,强化源头管理。 5.健全“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协助主要负责人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其他负责人要按照“管业务也要管安全”的原则,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要把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经济社会战略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各级政府每季度要至少召开一次例会,专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要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评价考核体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确保各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6.理顺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职责关系。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制定出台《晋城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指导意见》,并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三定”规定,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明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定位,理顺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安全监管与行业管理、不同层级监管的职责关系。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本行业监管职能,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7.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推行“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参加安全生产承诺企业中开展“零事故”活动,提高法定代表人预防事故的自觉性。对没有履行承诺义务,不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事故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承诺事项兑现各种行政和经济处罚。健全完善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公告制度,及时公布企业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重特大事故。工商、金融、保险等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促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8.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依照职业卫生安全监管方面的有关法律和“三定”方案的规定,安监、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保证各部门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相互衔接,做到工作职责明确、工作程序规范、有关信息共享、协调配合得力,切实保障劳动者人身健康权益。 9.努力构建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安全发展放在全局和战略层面加以推进,努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部门强化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的落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为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选配好领导班子,在配备主要领导时要征求上级相关部门的意见。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和舆论宣传监督。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用安全发展理念凝聚共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基础 1.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保障水平。要认真落实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力度,及时解决安全欠帐,改善企业安全条件,从本质上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各级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市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奖励、安全生产执法装备、安全生产专家经费、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等事项。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安全监管装备配备标准,配齐安全监管装备和设备,为加强监督检查提供设备保障。要增加引导性投入,推动和促进企业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