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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道路特点、客运线路特点、恶劣天气条件特点等,制定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现场组织指挥、医疗救援、交通疏导、事故勘查等一系列处理程序和具体工作部署,落实各部门责任,并适时组织演练,提高对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处置能力。 (四)严守“站点”,加强对重点车辆的监管 1.经省公安厅批准,我市在湘东区老关镇(320国道1092KM老关交警中队)、上栗金山镇(319国道1095KM原金山收费站)、莲花县界化垅(319国道莲花县界化垅交警中队)分别设立三处省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由所在地的县(区)政府确定,并报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春运期间,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派出专门力量进驻省际、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实行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切实守住省际口、辖区门。省、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要确保位置合理、人员落实、分工明确、制度规范、保障有力。从2010年1月30日起全面启用省、市际“春运交管执勤服务点”。 2.省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要实行全天24小时勤务制度,对7座(含)以上客车、危险化学品车辆逐车登记、检查。要严厉查处客车超员、非法营运、违规运输危化品以及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经调查核实长途客车驾驶人连续驾车超过4小时以上的,必须强制其在服务站(点)休息20分钟;对在凌晨0至5时由省际交界处进入我市的客运车辆,强制客运车辆驾驶员就地休息半小时。 3.市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行全天不少于16小时勤务制度,参照省际“交管执勤服务点”进行管理。要设立机动巡逻组,巡查执勤点附近路网,严查短途客车和为逃避检查而绕道的长途客车超员违法行为,严查接驳超载人员的非法营运车辆。 4.交通运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客运企业,预备应急客运车辆,做好卸客转运的准备工作,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的超员客车进行卸客转运,使需要转运的乘客得到及时分流转运,确保不发生乘客滞留的现象。转运乘客所需费用由超员客车车主或驾驶人承担。 (五)加强春运客运车辆临检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运管部门要加强春运客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继续执行对7座(含)以上参加春运的公路客运车辆以及公交营运车辆进行春运客运车辆临检制度。对达到安全技术标准并按要求投保保险的车辆,免费核发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统一印制的《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以下简称《春运临检证》)。 承担车辆临检工作的检测单位要切实落实“谁检验,谁负责”的车辆检测责任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检工作的监督,规范核发《春运临检证》的程序,要凭检验合格单核发《春运临检证》,并建立核发《春运临检证》登记台帐,做到“谁发证,谁负责”。春运客运车辆的临时检验工作,须在2010年1月30日前完成。 2010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和2009年12月1日以后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可不再进行临时检验(20座以上的营运客车未安装GPS或行车记录仪的除外),直接核发《春运临检证》。凡未参加临时检验、检验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投保保险以及非法改装客车、农用运输车辆,一律不准核发《春运临检证》。没有《春运临检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春运期间的公路客运。对达到报废条件、拼改装车辆等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坚决予以清理,停止其营运。对报废客车的回收、解体必须落实好监销的职责。 延缓报废和今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长途客运。 (六)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切实保证市民出行安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针对春节期间城市道路交通流量的特点,合理安排警务,做好城市道路排堵保畅工作,防止出现长时间的交通拥堵。要以整治“秩序乱点、交通堵点、事故黑点”为重点,大力开展城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切实保证市民出行安全。 (七)广泛宣传,提高交通参与者安全意识 1.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宣传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建设、教育等部门在春运启动日、节日期间和节后客流返程等时段,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并刊播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