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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管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外派监事多于内部监事,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根据《公司法》、《国资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外派监事应组成工作团队。外派监事团队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外派监事组成,同时派驻2-3家企业,与企业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外派监事团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
  
  (三)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监事会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五)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可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外派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六)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七)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1名,对监事会负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监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列席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
  
  二、落实监事会职责和义务
  
  (八)监事会履行《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以下简称《监事会办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
  
  1、监督企业章程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法人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重点是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预算决算、投资贷款、抵押转让、合同担保、兼并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控企业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
  
  3、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主要对上述人员的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4、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并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5、承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十)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第一责任人,享有监事的各项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同时还负有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领导监事会对任职企业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2、代表监事会与任职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沟通监督工作情况,要求和督促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
  
  3、代表监事会签署监事会决议、监督检查报告和各类专项报告,并对决议和报告的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4、代表监事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行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十一)监事会除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外,同时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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