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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档案局: 为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江西省人办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江西省档案局联合制定了《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档案局 二0一0年二月一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结合江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经办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专业性文字材料、电子文档、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室(以下简称档案室),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集中保存。县级以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业务档案送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保存。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明确分管业务档案的领导,配备专门的具有较高素质的档案管理人员,并通过档案岗位资格培训,获得档案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应有足够面积的档案库房、技术用房、档案阅览室和档案陈列展览厅。档案库房应配备必要的设施,使其达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虫、防霉、防尘、防光要求。应根据档案管理和利用需要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技术设备。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保密、利用、移交、鉴定、销毁等管理要求,保证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归档齐全完整,档案保管安全、存放有序,严防毁损、遗失和泄密。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部门要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人员按照《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见附件2)规定的归档范围,及时将本部门各岗位人员手中已办结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收集齐全,定期向本单位档案室归档,并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归档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要确保内容完整、准确、系统,字迹、印章和日期齐全清晰,制成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不能有热敏纸,不能有铅笔、圆珠笔、纯蓝墨水、复写纸等书写的字迹。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的要剔除金属物。归档的电子文件要真实有效。 归档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应保持每份材料之间联系紧密、衔接有序,并按照主表在前、附件在后,审核结果在前、审核依据在后,重要凭证在前、次要凭证在后的原则排序。 第八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分类应当按照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规律和特点,以方便归档整理、保管和检索利用为原则,采用“年度-险种-业务环节”方法,依据《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的类别和类别代号对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进行分类、组卷、编号。不同年度、不同险种、不同业务类别的业务文件材料应归入不同案卷,不得混合组卷。 第九条 社会保险机构档案室应对已组成的案卷进行编目。案卷内业务材料有书写内容的页面要编写页号。单面书写的业务材料在其右下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业务材料,正面在其右下角,背面在其左下角编写页号。卷内目录和备考表不编写页号。 社会保险机构档案室应用档案管理信息系统著录案卷目录和卷内目录,建立业务档案的案卷级目录数据库和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案卷封面、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式样见图1。 案卷封面分为外封面和内封面两种。外封面印制在档案盒的正表面,内封面装订在案卷上。案卷封面式样见图2。 案卷封面填写。案卷题名应简明、准确地揭示卷内社会保险业务文件材料的内容。立卷单位填写负责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组卷的社会保险机构。起止日期填写案卷内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形成的起止日期。保管期限依据保管期限表的规定填写组卷进划定的保管期限。密级应根据保密规定填写卷内业务材料的最高密级。档号应填写全宗号、年度、险种代号、业务环节代号、案卷号。全宗号由各社会保险机构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案卷脊背的项目有保管期限、档号、案郑题名,填写内容与同卷的案卷封面相同。保管期限、档号横向填写,案卷题名竖写。式样见图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