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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卷内目录填写。卷内目录的序号应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卷内社会保险业务材料件数的顺序。文件编写应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的文号。责任者应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的形成部门或主在责任者。文件材料题名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的全称。日期填写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的形成日期。页号应填写每件社会保险业务材料首尾页上标注的页号。卷内目录排在卷进内社会保险业务材料首页之前。 备考表的填写。备考表的说明内容包括案卷内社会保险业务材料的件数、页数以及在组卷和提供利用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立卷人应由责任立卷人签名。立卷日期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检查人应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检查日期填写审核的日期。卷内备考表排在卷内社会保险业务材料之后。 第十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案卷统一采用三点一线的形式装订。案卷内不同幅面的社会保险业务材料要折叠为统一幅面,破损的材料要先修复。幅面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97㎜×210㎜)。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案卷采用无酸卷盒包装。郑盒式样同图4。卷盒的外表面规格为:305㎜×220㎜,厚度分别为20㎜、30㎜、40㎜、50㎜四种。 卷内目录、卷内备考表规格为297㎜×210㎜。 其它规格执行《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 第十二条 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10年、30年、50年、100年,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按照《江西省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归档范围与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定期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形成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档案室应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依法为参保单位、参保个人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等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查阅利用档案应力理借阅手续。借阅档案应在阅览室内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将档案借出的,须经保管单位分管领导批准,且借出时间不能超过两个星期。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保管期限已到期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负责人、业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六有关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鉴定中如发现业务档案保管期限划分过短,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应当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经过鉴定可以销毁的档案,应编制销毁档案清册,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销毁。 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社会保险期经办机构应当派两人以上监督销毁档案。监督人员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注明销毁的方式的时间。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第十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永久保存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一定时间后,应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其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满20年,设区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10年,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5年。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工作人员、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参保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规定移交档案的; (二) 伪造、篡改、隐匿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遗失、毁损的; (四) 违规提供、抄录档案,泄漏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信息的; (五)违反社会保险业务档案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各类社会保险业务档案中涉及会议、电子文档等档案材料,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社会保险业务材料分类、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险种及代号 业务环节及代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01 社会保险管理类 01 参保单位登记材料 01 参保单位 《社会保险登记表》 永久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我登记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 永久 组织机构统一代号证书复印件 永久 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永久 成建制转入的,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文本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