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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余府发[2009]6号
【颁布时间】 2009-04-02
【实施时间】 2009-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3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推动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整洁美观的原则,加大指导、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全市户外广告设置实用美观、样式新颖和牢固安全,为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形象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九年四月二日

  
  
新余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下列户外商业广告:
  
  ㈠利用户外广告设施发布的广告;
  
  ㈡利用彩旗、条幅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㈢利用墙体发布的广告;
  
  ㈣利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发布的广告;
  
  ㈤利用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发布的广告;
  
  ㈥在户外发布的其他广告。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户外专为发布广告而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版装置、橱窗、广告架等物质载体。
  
  第四条  新余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称市城管部门)是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核、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参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条件、地点、种类、规模、规格、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整洁美观、样式新颖、牢固安全、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确保公众安全,对可能危及公众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者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㈣利用城市行道树,影响城市绿化的;
  
  ㈤横跨主、次街道上空设置的;
  
  ㈥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一律通过公开拍卖、招标等方式出让;非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权也可以通过其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
  
  市城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使用权公开拍卖、招标或其他公开竞争方式的出让工作。
  
  第九条  在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使用期限不超过5年。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超过1年,大型户外固定广告(单体面积50㎡ 以上)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电子翻版广告不得超过5年。
  
  期满需延长设置期限的,设置者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再重新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后10日内自行拆除。
  
  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市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㈠设置申请书;
  
  ㈡广告效果图、位置图和施工图;
  
  ㈢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其中,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的,还应当由原建(构)筑物设计单位出具建(构)物承载力安全证明材料;
  
  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书面告知申请人;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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