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141号
【颁布时间】 2010-05-23
【实施时间】 2010-05-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01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重庆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
  
  (3)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
  
  (4)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主要责任单位:检验检疫部门)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进一步巩固2009年整顿工作成果,规范食品流通环节经营行为,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品种的食品安全监管,全面提升食品市场监管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市场秩序。
  
  2.主要任务
  
  (1)严格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场主体准入机制,完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和退市制度,建立销售者主动退市和工商部门责令退市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2)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监督食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督促食品经营者加强自律。
  
  (3)完善食品市场监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品种,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和食品市场日常巡查力度,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工商部门)
  
  (六)加强餐饮消费环节整顿。
  
  1.工作目标。
  
  继续加大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力度,强化许可与日常监管,全面推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重点强化对中小型餐饮单位、学校食堂等重点餐饮单位的监督,严格督促餐饮单位落实食品原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2.主要任务。
  
  (1)严格餐饮服务许可制度,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
  
  (2)清理、制(修)订餐饮消费环节相关食品监督管理办法,规范餐饮服务许可行为,提高餐饮服务准入门槛。
  
  (3)制订并实施餐饮消费环节重点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计划,以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旅游点、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加大对熟食卤味、盒饭、冷菜等高风险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餐饮消费环节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
  
  (4)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对其采购的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抽查,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七)加强畜禽屠宰整顿。
  
  1.工作目标。
  
  推进完善监管体系,健全强化工作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不断规范市场秩序,进一步遏制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2.主要任务。
  
  (1)严把市场准入关,清理整顿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大对私屠滥宰行为的打击力度。
  
  (2)加强对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监管,查处违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猪(牛、羊)、出厂未经品质检验或经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猪(牛、羊)肉产品等行为。强化活禽和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查处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为。
  
  (3)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肉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
  
  (4)加强生猪屠宰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健全相关应急处置机制。
  
  (主要责任单位:商业部门、农业部门)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1.工作目标。
  
  全面清理保健食品品种,严格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或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严厉查处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等违禁物品的行为。
  
  2.主要任务。
  
  (1)依法对获批注册但未标明有效期的保健食品进行全面清理换证。
  
  (2)开展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专项检查,查处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为。
  
  (3)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查处通过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4)整治普通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传功能的行为。
  
  (主要责任单位: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