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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促进金融中介机构规范发展 (二十五)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健全政策性、商业性、行业性、互助性等多种方式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支持融资担保企业增强实力,引导市 (州)担保机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力争每个县 (市)至少设立1家融资担保机构,引导特色专业担保机构发展。按照国家要求,开展融资性担保行业状况摸底工作,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整顿高风险机构。 (二十六)强化和规范政府投融资平台的管理和服务。利用财政注资、整合存量资产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级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增强融资能力。完善政府融资平台资产状况监测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 (二十七)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公证、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七、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各市 (州)、县 (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完善职能,明确职责,健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金融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二十九)健全融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搞好项目储备,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供企业资金需求,搭建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平台,搞好银企信贷供求对接,努力提高贷款申报成功率和资金到位率。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促进企业努力提高信用等级,为扩大融资创造条件。 (三十)继续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实体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相关信息沟通,实现经济金融信息在政府工作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互通共享。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三十一)发挥金融规划的指导作用。做好 “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融资规划、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规划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主动发现培育优质客户的能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交流、引进工作力度,加强金融职业培训,在岗培养合格的金融专业人才。 八、继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三)继续加大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支持奖励范围,鼓励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加强金融专题研究、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金融合作交流,改善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服务。 (三十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银监、保监、证监、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及时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十五)继续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强化政府信用意识,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依法规范政府自身信用行为,严格履行各种承诺,因违约给企事业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 (三十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金融业发展所取得的突出成就,适时举办全省第二届 “金融宣传周”,增强社会各界对金融的支持和信任,展现金融机构和金融人物风采,推介金融产品。 (三十七)依法惩治各种金融犯罪。坚决查处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金融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依法规范涉及金融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审批环节,简化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支持和保护金融企业合法经营。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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